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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6:04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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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2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
政策性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从实物供应向货币化补贴转变的步伐,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根据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时申请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街道、社区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工作。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阳光操作、买房给补贴、当年结清”的原则,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为当年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市区居民家庭在2006年1月1日后购买市区“二手房”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政策性补贴。申请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市区居住10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包括租住公房、私有住房)在12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
第六条 凡家庭成员有一人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居民家庭,不得申请政策性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450元,补贴面积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
补贴对象实际购房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款;实际购房面积标准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款。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政策性补贴时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及在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的相关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民政和工会核发的低保证和特困职工家庭证可作为年收入证明)。
各社区进行初审后报所属街道办,由街道办汇总后报各区建设部门。
第九条 各区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各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报市房管局。
第十条 市房管局将各社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如购房申请人超过政府规定的限额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对当年符合条件未能领取购房补贴的家庭实行轮候制,下年度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对已确认实行购房补贴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申请人凭《补贴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缴纳契税凭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领取补贴。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标准核算、发放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并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加注“政策性购房补贴”印记,该处房产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否则,必须如数退还原政策性补贴。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政策性补贴资金来源: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公积金增值、政府性规费中提取一部分;财政安排一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政策性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政策性补贴资金来源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建立“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补贴基金”专户,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可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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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南宁慰问环卫工人时重要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南宁慰问环卫工人时重要讲话的通知

建城[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一上午,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考察抗灾救灾工作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专程来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垃圾中转站,看望慰问节日期间坚持工作的一线环卫工人,并做了重要讲话。现就学习贯彻好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南宁看望慰问环卫工人时与在场的环卫工人一一握手,深情地对他们说:“大家辛苦了!你们是城市的‘美容师’。没有你们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城市的清洁环境。环卫工人的劳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广大市民要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使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总书记关切的问候,真挚的话语,温暖了环卫工人的心。

  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环卫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环卫工人的亲切关怀,进一步为新时期环卫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在继续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民生问题,更加注重提高社会的现代文明程度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人居环境质量。市容环卫工作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现代文明程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肩负起“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光荣使命。

  二、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当好“城市美容师”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卫工作,关心环卫职工,党的三代领导人都曾亲切接见过环卫工人,都对环卫工作做出过重要指示。环卫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进一步增强“清洁城市,造福人民”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弘扬任劳任怨的无私奉献精神,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爱岗敬业,不断掌握先进技术,有效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当好“城市美容师”,为市民创造更加清洁、舒适、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

  三、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环卫工人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环卫职工的社会地位

  多年以来,广大环卫职工以“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无私奉献精神,冬战严寒、夏战酷暑,起早睡晚,忘我工作,为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特别是在这次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的关键时期,广大环卫工人发扬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日夜奋战在第一线,在抗击建国以来最严重的雨雪冰冻灾害的特殊战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和尊重。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提出的要求,大力宣传环卫战线涌现出的先进事迹,营造在全社会尊重环卫工人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环卫职工的社会地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环卫职工的作业条件和福利待遇,更加关注和爱护环卫工人,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尽快清除雨雪冰冻灾害时期积存垃圾和冰雪,迎接“两会”的召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灾区军民共同奋战,已经取得了抗灾抢险的决定性胜利。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打好清理积存垃圾和冰雪攻坚战,各地市容环卫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克服市容环卫工作量成倍增加,工作难度、强度增大,工作效率降低的困难,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积存垃圾尽快清除清运,并按无害化要求处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居住小区环境整洁,防止环境污染,整洁干净地迎接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

  五、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开创市容环卫工作新局面

  各地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环卫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多种原因,环卫工作历史欠帐较多,资金投入不足,体制尚未理顺,基本管理薄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要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环卫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切实解决环卫行业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要在全社会弘扬环卫职工的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宣传,增强广大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工作意识和现代文明意识,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创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

  各地学习贯彻情况,请于2008年3月底前书面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产重组,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行为,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将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通过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导致上市公司上市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程序重新审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行动。
二、与前条有关的资产重组活动,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选择试点,谨慎操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98年,原则上只在纺织行业和根据《上市规则》确定为状况异常的公司中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三、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导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上市公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变更主营业务的信息。如果市场出现有关的传闻,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澄清。
五、在上市公司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期间,上市公司及各有关单位的内幕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内幕信息,防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六、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按本通知附件1编制申报材料,向公司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试点后,通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
(四)试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决议后,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留上市资格的书面申请;
(五)中国证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
(六)上市公司在其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的其他手续。
七、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要遵照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本通知认真审查,防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营业务的现象发生。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上市公司。

附件1:上市公司申请试点申报材料目录(试行)
1.申请试点报告;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推荐函;
3.董事会决议;
4.监事会的书面意见;
5.置换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以及被置换的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
——资产置换安排;
——作价方法;
——债务安排;
——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等。
6.与置换资产相关的文件或协议;
7.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以及被置换的企业的公司章程(公司制企业)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董事会决议公告草稿及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草稿;
9.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附件2:试点上市公司申请保留上市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试行)
1.要求保留上市资格的书面申请(附试点工作报告);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变更主营业务的书面意见;
3.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审核报告;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置换资产协议;
6.置换资产公告书(草稿);
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被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置换企业前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9.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9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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