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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4:34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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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6]2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制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育服务质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我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督促投保、商业运作”的原则实施校(园)方责任保险。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在宁夏设立的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章 投保方式及资金安排

第四条 凡是在宁夏行政辖区内的学校的举办者都应当为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

第五条 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学校举办者应按在册学生人数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条 各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具有经营校(园)方责任保险资格、信誉良好、服务周到的财产保险机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由投、承保双方协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举办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资金安排工作。



第四章 保险公司承保及要求

第八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提供保险产品时,必须遵守保险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公平、合理和服务“平安校园”建设的原则,提倡差别费率。不得无理拒保,不得委托无代理资格的单位、个人代理业务或支付手续费。

第十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规定的由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章 保险限额

第十一条 我区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各学校在最低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提高保额标准,多保不限。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宁夏校(园)方责任保险推动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席担任组长,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区校(园)方责任保险推动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监管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学校做好教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风险评估、防灾防损、安全教育、事故赔偿等方面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将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之中,鼓励学校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更新经营理念,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力度,积极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校(园)方责任保险产品,不断满足教育行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定期对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查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预防检查等预防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及理赔服务,减少理赔环节,提高理赔效率。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在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案,与各财产保险公司加强联系,指定专人与财产保险机构联系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事宜。要严肃廉政纪律,不得巧立名目索要、收受非法费用,谋取非法利益。各学校应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宁夏校(园)方责任保险推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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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单位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市直单位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建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惠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惠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与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商定,由惠州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直单位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因自筹资金不足,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一)有相当于购买、修建住房费用的0%以上的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可以用抵押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人和承诺参加还款的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以及直系血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证明文件、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款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贷款当月借款人及其用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20%×12个月贷款年限。
  (二)最高限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住房的费用总额的60%。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十五年;用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贷款,其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六十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长短实行不同利率。具体利率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5号)所确定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手续 
  第十条 借款人需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送贷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求以自己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应由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会同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填写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表。在借款批准后,办理划转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向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审查认可后,通知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借贷双方以及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市房改办执一份。
  第十五条 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房地产税费的有关规定由借款人或贷款银行承担。

                第五章 贷款拨付 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拨付:
  (一)用于购房的贷款,连同借款人存入的自筹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二)用于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实行先使用自筹资金,后使用贷款资金的原则。在自筹资金用完后,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借款人在用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工程进度等凭证或书面申述理由,以保证贷款用于修建住房。
 
                第六章 贷款偿还 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均还方式,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按月还本付息数额应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第十八条 需要动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还款的,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但借款人需提供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书面同意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贷款银行免收手续费,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期内的利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不归还者,对逾期部分,贷款银行按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未征得贷款银行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交换、赠与和改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七章 住房抵押和售房单位担保 
  第二十一条 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应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住房的现值,购买住房以购房合同订明的住房总价为准;建造住房以预算为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原住房价值的残值加翻建大修费用为准。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70%。
  (三)以部分共有的住房设定抵押权的,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其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份额;以共同共有的住房设定抵押权的,须以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四)抵押双方应向抵押房屋所在地的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权证手续,房地产权证书由抵押人交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占管,房地产抵押证明由抵押权人执存。
  (五)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变卖和馈赠。需要再抵押的必须征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六)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贷款银行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七)当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抵押关系自动解除,贷款银行需在30日内将房地产权证交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经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如抵押物为部分共有产权,按照共有产权人的份额,偿还共有产权人;
  (四)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五)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
  贷款银行在按规定处理部分共有抵押物时,其他共有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以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抵押物的保险 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种类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限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抵押期满为止。
  (一)凡由借款人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凭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保险公司投保抵押住房保险。  
  (二)凡自行组织施工力量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建(修)房综合保险,至修建住房全部竣工为止,然后再以建(修)竣工的住房向保险公司投保抵押住房保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额:以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作抵押物的,不得少于购买、自建住房的价值。经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物的,应包括自住住房的残值加翻建、大修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借款人如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为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的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银行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费率按1.6‰计收,保险费按年支付。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副本由借款人留存。

              第九章 贷款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对贷款银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应主动配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保证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处于罚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需以书面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批申报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公示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第一批申报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公示
 
现将第一批申报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公示如下。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20日内,对所公示的企业有意见的欢迎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邮编:100835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2001年7月19日



申报特级资质的企业(共计17家):

1、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2、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4、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
6、江苏省建筑安装股份工程有限公司
7、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8、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9、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10、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11、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12、广东国际技术合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3、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1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5、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16、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17、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申报一级资质的企业(共计134家):

1、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长春建工集团吉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6、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7、上海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8、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14、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5、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江苏淮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7、江苏中淮建设有限公司
18、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9、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20、武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21、无锡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22、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23、南通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24、无锡路桥工程总公司
25、苏州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26、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局
27、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28、南京装饰工程公司
29、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30、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公司
31、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2、镇江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33、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34、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公司
35、江苏众达装饰有限公司
36、江苏华威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37、江苏捷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38、通州市设备安装公司
39、江苏华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0、江苏华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1、溧阳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42、江苏华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3、浙江方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4、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45、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6、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47、杭州萧山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49、浙江华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50、浙江萧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1、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52、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3、宁波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4、浙江省中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55、浙江省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6、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57、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总公司
58、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
59、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60、温州云艺装饰集团公司
61、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2、襄樊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63、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4、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5、吴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66、高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67、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68、广东省吉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69、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70、广东开平市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1、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72、重庆皇城装饰工程公司
73、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74、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75、甘肃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6、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7、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78、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79、甘肃宏伟建设集团公司
80、甘肃省机械化工程公司
81、兰州市政工程总公司
82、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公司
83、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84、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5、新疆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86、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7、新疆冶金建设公司
88、新疆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9、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90、新疆兵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91、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2、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
93、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94、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新疆地质工程公司
96、新疆天一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97、新疆永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8、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9、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1、乌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2、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3、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4、新疆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5、新疆羚羊装饰有限公司
106、新疆通信建设总公司
107、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
108、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
109、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
110、中国石化集团第三建设公司
111、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112、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113、茂名石化建设公司
114、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
115、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16、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117、濮阳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118、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公司
119、徐州东方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20、中油管道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1、中国(郑州)石油天然气华龙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122、管道局石油天然气管道第四工程公司
123、盘锦北方无损检测公司
124、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第一安装工程公司
125、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一工程公司
126、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27、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
128、中石油第七建设公司
129、吉林化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130、吉林化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1、吉林化建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2、吉林化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3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134、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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