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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4:59:56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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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的医疗、就医和管理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6〕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依法制定的考核办法所列考核项目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书的行为;
(三)参保单位瞒报、少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少缴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四)参保单位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及档案,将非参保人员列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范围行为;
(五)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证、卡、《病例处方本》及医疗保险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冒名就医行为;
  (六)伪造医疗文书,提供虚假报销凭证和审核资料、放大医疗费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将工伤事故、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酗酒、自残、自杀未遂、吸毒等所发生的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行为;
(八)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条 建立医疗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登记、处理和奖励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五条 对医疗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中进行查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以信函、电话、当面陈述等方式,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定点服务机构违反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服务协议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责令承担违约经济责任、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并记入定点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档案;
(二)参保单位违反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违规额度1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
(三)参保人员违反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对参保人员给予基金损失额度1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视违规金额自处罚之日起暂停其1~2年医保待遇。如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与患者合谋骗取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承担违规金额2~5倍的经济责任,并暂停其违规人员1年以上3年以下医疗保险岗位服务资格;
(四)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其承担违规金额2~5倍的经济责任。如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与患者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对参保人员和医疗服务人员的处理按本条第三项执行。
  第八条 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查实统筹基金支付额度的5~1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在医疗保险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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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比利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1971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三个月内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比利时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比利时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比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大使     比利时王国驻法国大使
     黄    镇        罗贝尔·罗特希尔德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于巴黎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防汛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防汛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5]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城镇防汛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对防汛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为落实国家防总紧急办公会议精神,确保城镇安全渡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镇防汛工作的领导,落实防汛责任制

  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把人们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城镇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自身管理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的相关工作,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明确职责,细化方案,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城镇防汛有重点、有分工,城镇公共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有保障。

  二、加强对城镇防汛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确保各项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管理职能,做好防汛排涝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要及时疏通下水道,全面检修排涝泵站、机电设备,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转。加强对易积水区域的防范,发现有堵水或内涝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协同有关部门清除市区河道的阻水障碍物,拆除占压排水设施的违章建筑。要对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城镇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城镇公共交通、供水、供气、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城镇居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发生滑坡、崩塌、滚石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三、完善城镇防汛和预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抓好防汛抢险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城镇防汛应急预案,及时对预案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防汛应急的人力、器材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保证在遭受洪涝时应急预案的及时和有效。要强化汛期值班和信息处理制度,保证汛情、灾情信息渠道通畅,及时掌握城镇防汛的第一手资料,及时上报城镇受灾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处理险情和隐患。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积极主动开展城镇防汛工作,切实保障城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受灾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灾后抢险救助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当地灾民和群众的正常生活,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要尽快恢复供水、城镇道路和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加强水质检测,保证饮水安全。要及时清理垃圾、倒伏的树木等,组织力量进行路面清扫,及时处理死亡动物的尸体,防止灾后传染病的爆发。

  四、加强监管,确保斜坡、高切坡安全和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安办[2005]02号)和《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工人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建安办[2005]01号)要求,认真组织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一线工作人员中暑和各类生产、运营安全事故。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部署,按照本通知和《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和城镇综合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5]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镇防汛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防汛抗洪斗争的胜利。

建 设 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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