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3:41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障;逾期不清障,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三、将《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改正”。

  四、将《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未在决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将《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直接向铁路保护区内排放污水,侵蚀污染铁路线路、通信设施、造成路基病害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沟渠、管道等设施,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治理或者迁移”。

  六、将《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向其发出《催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经催告采矿权人仍不缴纳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将《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或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7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9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50亿元,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85亿元,票面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七八;五年期165亿元,票面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九七。
二、本期国债从1999年10月10日开始发行,1999年12月10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零点八一;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八零;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九八。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七九;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八八。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发行期内如遇对个人存款利息开征所得税,本期国债的利率不再调整。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1999年10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拟从1999年起,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并逐步推行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将分企业资料及综合资料于月后1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选择5000家工业企业,通过联网向国家统计局定期直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通过网上反馈,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信息。
上述两项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拟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三、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上述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工作。从1999年开始,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的统计工作;按照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报送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联网方式,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络。
四、有关企业应切实加强企业的统计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被选定进行联网的5000家工业企业,要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上网。
五、上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财政、经贸等部门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可充分利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和经济运行的协调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