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4:53  浏览:9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教育部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1981年3月17日,教育部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每周任课时数在6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
盲聋哑学校,小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六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五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六元;15人以上的每月7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10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不发给津贴。因班主任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10天不满20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村成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青壮年农民、特别是在乡知识青年,开展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培训,有计划地进行初级技术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中级技术教育;对农村基层干部、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对需
要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的农村青壮年进行必需的基础教育补课。还应对农民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人口知识和计划生育教育。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领导,把举办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纳入本地经济、教育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综合管理。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举办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学校管理机构和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有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教师相结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师资队伍;
(二)有固定的校舍、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计划,能长期坚持办学。
第六条 举办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停办、撤销或合并,应按举办该类学校的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一般可按乡镇初级中学建制,其建制规格,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
第八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人员编制由乡镇政府申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经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核定。
第九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建立由教育、农业、科技、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学校管理机构。校长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专职副校长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专职副校长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多渠道选调或选聘教师。可以从教育系统的教师队伍中选调;可以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也可以从回乡知识青年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能工巧匠中聘请。聘请兼职教师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聘书。
第十一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凡调聘到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专职教师,获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岗位证书后,方能上岗执教。兼职教师在施教的专业方面应达到相应的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职员工的待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转正、晋级、评定职称、生活福利和其它待遇应与普通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教育培训目标。
第十四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学习期限依据所学内容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而定。学习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每年教育培训总时数不能少于900学时,年教育培训人数应达到全乡镇青壮年劳动力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电化教学。应充分利用电视、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机构应当重视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研究。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总结办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选用全国统编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其它教材,或自行编写本地适用的乡土教材。
第十八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完规定的内容,经学校或有关主管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九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向参加经济效益明显的实用技术培训的学员,收取适当的学费。学费的收取标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可以从农村教育附加费中提取3—5%用于办学;还可以通过兴办实体创收、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等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办学经费不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财产归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所有。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收缴、占用和变相占用。
第二十三条 对在农村成人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地、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滥收学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贪污、挪用学费及其他办学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8日

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1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对《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229号)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审 核。修改后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原锡政发〔1997〕229号文停止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紧紧抓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息息 相关的重点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条 市长是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条线目标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 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分级、归口管理模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年度目标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分析 、汇总、考核、评比、奖励等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各条线目标管理工作分别由市计委(综合 、财政金融、社会事业)、市经贸委(工业、商贸)、市建设局(城建)、市科技局(科技 )、市外经局(外经)、市委农办(农经)等部门归口管理。各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由所在市 (县)、区建立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和下达
  第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分为市级(一级)目标和部门(二级 )目标两类。
  第六条 市级目标是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是全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 内容主要包括:主要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城市规划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等。 
  第七条 部门目标是各委、办、局和各市(县)、区围绕市级目标,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目标,是市级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第八条 制定目标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民主决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市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并于每年年初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 布。
  第十条 市级目标公布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市级目标分解落实到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市级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由目标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 议或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部门(地区)目标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目标归口管理部门或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制订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经审核同意后与市级目标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宏观导向作用,加强目标管理对口协调,由市计委各职能处室协助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口协调有关条线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目标分解落实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内容明确每项目标的责任部门(地区)和责任人,以及具体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目标由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分别与市各目标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目标由市目标归口 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各目标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具体承办部门均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目标实施的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全市目标管理工作 网络,各有关单位要指派1~2名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汇总、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 建立健全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和督办制度,经常对所归口管理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协调解决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八条 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每月将目标执行情况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点目标进行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目标协调分析会,对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全市统一考核与部门(地区)归口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抽样考核相结合。建立考核台帐,并定期公布目标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评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级目标及部门(地区)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凡承担市一、二级目标管理的各级责任部门(地区)、领导及责任人均列入考 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目标管理考评的具体工作,于每年年底对市级目标执行情况的总结 、考核和评比工作进行布置,并按照考核标准,核定、分配具体奖励名额。根据我市的实际 情况,设立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奖、市目标管理项目优胜奖、先进单位、优秀服 务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对有资金来源的单位只给额度。
  第二十四条 市目标管理奖的发放根据当年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人事局核准后发放。未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及市人事局核准,其他单 位一律不得以目标管理奖名目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市目标管理项目优胜奖的考核办法:将目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控制目标相反),再综合难易程度、工作开展等情况后评定。对按时、按质、按量 完成或超额(提前)完成市级目标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也给予嘉奖,未按时、按质、按量完 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奖。项目优胜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考核办法:将各部门单项目标得分之和与所承担的目标项目数相比,再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后评出;优秀服务单位从为市级目标顺利 完成提供良好服务的单位中评出,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优秀服务单位的,都给予一定的奖励额 度;优秀服务个人从优秀服务单位中产生,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组织 本部门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目标的责任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对因主观原因致使目标未完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目标管理奖。对弄虚作假以及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 法纪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比资格,扣减市目标管理奖,并追究主要领导 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1997年颁发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