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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3:50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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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

化工部


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


化工部

19961022

化督发(1996)726号



班组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为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根据7月份在兰州召开的全国化工安全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化学工业“九五”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安排,决定“九五”期间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为此,拟定了《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见附件)。现将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将此通知转发到各化工企业。各企业应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制定具体考核评定细则,以便开展创建活动。

二、各企业要按照《化学工业“九五”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在1997年一季度做出创建安全合格班组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各企业要力争1997年有50%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8年有60%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9年安全合格班组要达到70%;到2000年要有80%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

三、安全合格班组考核评定每年一次,由班组自查向车间申报,车间复查后向企业安全部门推荐,安全部门经考核报请企业命名其“安全合格班组”称号。企业要对安全合格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开展活动好的车间及领导也要给予奖励。

四、各企业每年要对安全合格班组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撤消其安全合格班组称号。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对企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每年第一季度要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厅(局)作一次书面报告。各厅(局)对能按期完成创建规划的企业、厂长(或经理)、主管副厂长(或副经理)、安全科(处)正副科(或处)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对企业命名的合格班组进行抽查,认为不合格的,可以责成企业撤消安全合格班组称号。

六、各厅(局)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活动”开展情况向部做书面报告。部将对开展“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名称】 附件: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

【题注】

【章名】 全文

一、安全管理好

1.班组全年无因工死亡、重伤、中度中毒及爆炸、着火、操作事故;轻伤事故少于2次(含2次)。

2.班组长对全班组安全工作切实负起了责任。

3.班组设安全员,由副班组长兼任,能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工作。

4.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制度,全班组人员熟知班组各项制度。

5.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职工(包括临时工)能进行24小时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对全班组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在企业组织的安全考试中,全班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

6.每周有计划地组织班组安全日活动,能从本班组、本单位或兄弟企业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对本班组各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先分析,制定对策。

7.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讲评安全,认真执行班组各项规章制度。

8.岗位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及安全标志完整好用、定点存放,有人负责检查,有人负责保管。

9.班组安全活动有记录,记录齐全完整。

二、作业环境好

1.岗位设备完好,无跑冒滴漏,各种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沟、坑、池、壕、平台、楼梯、设备孔等的盖板、栏杆完整无损。

2.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做到定位、定置管理,安全通道畅通,作业场所物料堆放整齐,生产现场整洁。

3.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尘毒、噪声合格率达到要求。电气设备符合电气安全和防火防爆要求,工作场所无不符合要求的临时线。

4.作业场所无隐患,如有隐患能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能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5.操作间、更衣室、卫生间整洁卫生。

三、安全作业好

1.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做到定时、定点、定路线、定内容。

2.按时做操作记录,原始记录清晰、整洁、真实、无差错。

3.按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等精心操作,维护保养设备,不脱岗、不睡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全班组人员无违反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的现象。对违章指挥能进行抵制,对本班组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能互相制止。

5.参加检修作业,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必须使用设备检修许可证、高处作业证、罐内安全作业票、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动火证、动土证等票证,无证不进行作业。

6.无论何种作业,凡有二人以上参加,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作业中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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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2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政法字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成都分局:
成都分局《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请示》收悉,对于所询问题,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是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境内机构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质押。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质押是对外担保的一种方式,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①除外)对外质押时,应当获得外汇局的批准,并于事后登记备案,外商投资企业②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事前批准,
但应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质押为无效担保。但是,担保人以其贸易项下3个月以内的票据对外质押的,无需外汇局批准。
注① “(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为“(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注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境内机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实施细则》中规定,境内机构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或者质押的,无需事前批准,但应事后备案。
二、境内机构在境内以外汇质押形式提供外汇担保,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待:
1.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展的出口押汇业务,是国际通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法,不属于外汇质押。
2.境内机构以外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存款单等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得人民币贷款,只要双方按国家规定相互计息,金融机构将该笔贷款纳入其人民币信贷规模,并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不属于擅自以外汇质押。相互不计息或者金融机构不将贷款纳入贷款规模,
为变相结汇或者逃避信贷规模管理。
3.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或现汇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取人民币贷款,或者除金融机构外,境内机构之间的质押行为属于擅自以外汇质押,违反《条例》第六条有关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的规定。



1997年2月13日
中国知识产权指数体系设计

王正志


知识产权指数体系设计

1、指标设计原则

  知识产权指数体系设计的原则是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1)科学性:一项评价活动是否科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评价指标体系是否科学。区域知识产权指数评价指标体系必须从区域知识产权的本质出发,具备充分理论依据,针对其内涵、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基础,体现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特征。要注意体系中各指标的内涵准确、内容完备,体系层次、结构合理,各指标间要协调统一。

(2)系统性:区域知识产权指数是相关要素系统发展的集成结果,其评价体系必须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对相关各重要方面都有很强的反映功能。一个科学的区域知识产权指数指标体系并不是方方面面指标简单的集合体,指标之间必须相辅相成地从各个不同角度和层面来度量和评价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

(3)可操作性:区域知识产权指数评价体系的建立必须考虑其可操作性。这就要求每个指标具有可采集性,对于无法采集的指标只能退而求其次,用类似指标代替。指标的内容要容易理解,不能产生歧义,使所构建的指标体系在实践中较为准确和方便地运用。

(4)可比性:区域知识产权指数的评价结果必须有利于进行区域之间的横向比较。因此必须尽量采用国际通用或者相对成熟的指标,注意指标的内涵和外延,要考虑到其差别对评价结果合理性的影响。

(5)可量化性:即采取量化的方法,使用信息量具有一定宽度和广度的指标,侧重对区域知识产权指数各个方面的数量特点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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