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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6:23  浏览:9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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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宁波市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宁波市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港口和对外贸易口岸的优势,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宁波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国际港口和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有序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保持中心城区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相对独立的组团式布局结构,强化中心城区的集聚和辐射功能,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发展。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50万人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312平方公里以内。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产业与人口的合理分布,着力提高人口素质,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包括轨道交通在内的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防潮、抗震、防治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保护好城市水源地,通过发展节水技术、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避免过度开采地下水。要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烟尘、酸雨、污水、机动车尾气的治理和海洋生态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七、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要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控制旧城区开发强度,稳步推进危旧房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保护好“三江交汇、一湖居中”的旧城格局,控制旧城内的建筑高度。要重点保护好天一阁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海上丝绸之路等遗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月湖、秀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保持古城的传统风貌。要充分利用宁波市江河交汇和滨海的优势,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靠山面海、绿水相间的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宁波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宁波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宁波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宁波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宁波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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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3〕64 号



市级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资委发[2003]17 号),推进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市级部门;中、省属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市级部门。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

(一)行政审批(50 分)

1、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取消的情况。(10 分)

2、是否向社会公告、公示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10 分)

3、行政审批手续是否简化,时效是否快捷。(5 分)

4、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 分)

5、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按市政府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或受理。(10 分)

6、年检年审事项是否按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年检年审。(10 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50 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严格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扩大收费范围,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擅自延长收费期限。(10 分)

2、是否向社会公告、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10 分)

3、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25种收费(罚没)票据,是否存在收费不开具票据的行为。(5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及时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0 分)

5、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 分)

6、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的收费,是否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10分)

三、考评方法

(一)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评,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在目标考核中占8 分。

(二)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关于修订《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 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白蚁防治机构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和施工档案管理工作,对预防工程都要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建设单位未办理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发〔1997〕28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发〔2009〕44号、镇政规发〔2012〕7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类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 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预防, 是指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结合土建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灭治,是指对原有房屋发生的白蚁进行灭治处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已建成使用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治理。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 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都应重视白蚁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积极配合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从事已建成使用房屋的白蚁灭治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白蚁防治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新建、翻建、 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均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但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在新建时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1.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用房;

  2.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简易工棚;

  3.当地白蚁防治机构认为不需进行白蚁预防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各房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登记,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私人住宅的白蚁预防,由房主自愿委托。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一条 设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列入工程设计内容,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应将白蚁预防列为质量标准之一。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和施工档案管理工作,对预防工程都要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经白蚁防治机构实施过白蚁预防的各类房屋建筑,预防质量保证期为15年。如在15年内发生蚁害,由原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无偿灭治;因蚁害造成的损失,由原白蚁防治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发生蚁害,应立即向当地白蚁防治机构报告,控制蚁害的扩散和蔓延。

  第十五条 当地白蚁防治机构在接到蚁害的报告和灭蚁委托后,应在三日内派员对蚁害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提出灭治方案,采取措施灭治白蚁。

  已使用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为三年,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包治期限。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机构免费予以灭治。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机构在查勘蚁害中,如认为蚁害已导致房屋危险时,应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到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白蚁预防费由白蚁防治机构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作为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从中提出20%的资金建立后备基金用于复查。

  第十八条 白蚁预防费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白蚁灭治费由产权人在房屋维修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房屋建设单位未办理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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